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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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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處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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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項規定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將進行調取之文件附卷,以備查考。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3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查詢、傳輸及儲存通訊使用者資料…
第4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妥善保存,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
第5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應留存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統計數據,並應建立稽核機制,以確保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調取、保存及銷燬程序符…
第6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情形,準用之。
第7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指定受理單位,並設置專用之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供為受理與答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第8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處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法官及檢察官依法查詢通訊使用者資…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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