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