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妥善保存,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定保存及銷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