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查詢、傳輸及儲存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調取過程,應實施防止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