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