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