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7條 法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27條 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權利受損之人或其家屬。前項處分書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