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7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