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離教職員因犯校園性侵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由判決法院檢附判決正本一份,送其原服務學校及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為剝奪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之處分並函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以剝奪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其已支領而應繳回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