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退撫年資之採計 第16條 已領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人員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日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