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
- 第19條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二、…
- 第20條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外…
- 第21條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
- 第22條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
- 第23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
- 第24條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
- 第25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26條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
- 第27條退休金種類如下: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
- 第28條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教職員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
- 第29條前條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給:一、一次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計給。二、月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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