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2條 法規: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國家代表隊。二、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三、商業代言:指接受法人、行號或團體邀請,有償或無償為商業性廣告、宣傳或參加其他公開活動。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家代表隊 公務員身分 商業代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