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幼照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
二、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一。
四、有第二款或前款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資遣處理程序中。
五、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調查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三、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