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為通報或報告,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不利之待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前項規定時,公立幼兒園教師得依教師法,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其他教保相關人員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提起救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