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違法事件之處理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教保相關人員裁處罰鍰,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幼兒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之侵害。二、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三、對幼兒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