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介聘,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