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依法得承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
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權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機關檢送承受權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