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法規: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4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