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核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