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計畫後續補助:
一、申請文件、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無法改善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之訪視或實地查核。
四、違反教育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獲補助者經本部令其繳回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得於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提起申復。
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