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對前條所定措施投入之經費以新臺幣二百億元為上限,得推動事項如下:
一、補助學校精進校務經營。
二、補助國立大學附設醫院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三、協助學校提供誘因延攬師資。
四、強化學校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
本部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按學年度撥付學校或國立大學附設醫院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