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5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第25條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