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24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24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