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23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23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