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18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8條 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尚未完成資遣程序之教職員工,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停辦日予以資遣,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資遣慰助金,不適用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聘任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五人,其工作內容、薪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法人與當事人另行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