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9條 法規: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