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3條 法規: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