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3條 國有房地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危老重建之情形如下:一、管理機關已有利用或開發計畫,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准)。二、管理機關已編列預算執行。三、已納入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四、執行機關選定設定地上權標的或報經主辦機關同意辦理改良利用。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房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