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3條 報關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