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