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4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依本辦法辦理公告送達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得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