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