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
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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