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5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本證明書;不符合規定者,應予否准並敘明理由回復申請人。前項申請案件有補正需要者,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並敘明理由回復申請人。申請人依限補正有困難者,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延期。第一項審查期限得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實際補正之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