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6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需用土地人核發本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證明書用途。二、鄉鎮市區。三、土地地段號。四、宗地面積。五、使用地類別。六、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七、已開闢完成或計畫核定日期。八、供公共設施使用面積。九、徵收法據。十、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八個月;逾期失其效力。但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立即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