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機關辦理政策評估,應於擇定評估標的後,擬具政策評估報告,召開專家會議審核,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性評估:確認評估標的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
二、定量評估:就定性評估審核通過之評估標的,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