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評估機關:指本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經本法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得視為評估機關。二、評估標的: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公共建設類別,非個案。三、專家會議:指為辦理評估標的之定性評估及定量評估,由具備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所組成並進行之會議。 本條定義的名詞 評估機關 評估標的 專家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