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6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