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4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仍應優先履行其對財政部及任職機構之各項義務,並應積極配合財政部與任職機構安排之各項練習、比賽及相關宣傳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