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3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應事先以書面向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前項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指接受法人、行號、事業或團體邀請,為其代言、廣告或宣傳,或參加其他商業性公開活動。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