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7條 事業機構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規定,或有第五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任職機構得依考核及獎懲規定議處。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