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5條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後,發現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有前條所定禁止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