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二、其他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情形。事業機構人員依規定申請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有發生前項任一款情形之虞時,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第一項情形,任職機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