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
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