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