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勤務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勤務法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勤務法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勤務法庭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