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3條 噪音防制經費用於補助機關、團體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所需費用,合計所占比率不得高於該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年度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與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協議,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機關、團體者,得不受該比率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