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9條 司令部應於預算範圍內,依審議會審定之需求計畫書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款。噪音防制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其設計、發包、施工、監工等事項,由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執行,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負責審查、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