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5條 衛哨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應命其配合,拒不聽從者,得告知事由後,以強制力實施之。前項經實施安全檢查,有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通知值勤軍官、士官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