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協議,應製作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金額及受損失之證明文件。
六、參加協議機關之意見。
七、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